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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散”樊晖交易国城矿业2宗违法 被罚3060万元
2022-03-14    点击频次: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网站日前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樊晖)》(〔2022〕1号)显示,经查明,当事人樊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2月7日至2019年4月18日,樊晖实际控制使用44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000688.SZ)股票。账户组交易“国城矿业”由樊晖决策,交易资金来源于樊晖自有及筹集资金。

截至2018年7月3日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国城矿业”5478.60万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的4.82%。2018年7月4日,账户组继续买入“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收盘,账户组累计持有5808.43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11%。樊晖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樊晖持有“国城矿业”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账户组继续交易“国城矿业”。直至2019年4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累计成交2753.5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3.16亿元;大宗交易买入累计成交527.9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5870.01万元;竞价卖出累计成交6781.66万股,累计成交金额8.13亿元;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6732.51万元。扣除账户组内账户之间成交金额,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11.20亿元。限制转让期内,账户组持有“国城矿业”比例最高为公司已发行股份的6.2%。

樊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樊晖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樊晖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综上,对樊晖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306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城矿业1997年1月2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12月31日,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66亿股,持股比例40.99%。

据中国基金报报道,3月10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了〔202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樊晖使用实际控制的44个证券账户交易“国城矿业”。此外,在樊晖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年多的时间,“牛散”樊晖通过账户组限制转让期内累计交易金额高达11.2亿元。

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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