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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太原某支行被罚 发放小微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
2022-03-04    点击频次: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披露的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文源巷支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陈晓鹏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有责任。

山西银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责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文源巷支行改正,罚款3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陈晓鹏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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