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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朝阳中支违法被罚 虚构中介业务
2022-01-26    点击频次: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6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朝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朝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2号)显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存在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将无保险中介资质机构渠道(汽贸和修理厂)的车险业务,分别以3家保险代理、保险经纪机构的名义承保,纳入专业代理渠道,涉及保单2775笔,签单保费累计5016990.77元(税后保费4733010.36元),共计列支手续费782141.45元。通过以上方式获取资金704981.29元(扣除税费和支付中介机构费用),全部通过以上三家机构的相关人员转账给朝阳某汽贸公司等18家汽贸和修理厂员工,用于支付汽贸和修理厂业务费用。

曹占文时任中华联合朝阳中支副总经理,分管车险工作,对车商业务及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管理不到位,作为有权签批人分别与3家虚挂中介业务机构签订代理合同,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朝阳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中华联合朝阳中支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之规定,朝阳银保监分局决定对曹占文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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