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公关:上周银保监会刚公布财险保险条款和费率新规,正逢政策风口浪尖,人保财险吃一剂罚单。
近日,银保监会对人保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经查其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行为。目前银保监会已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等,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目前此案已审理终结。
银保监会对人保财险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同时,对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吴建林和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直接负责人倪宏提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危机公关:值得注意的是,上周银保监会已公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据多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总体上看《办法》对保险公司产品要求更高,对产品设计、费率厘定、开发、管理、流程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对险企总部产品设计部门影响较大。
违法行为一:在新订立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费率
人保财险具体违法行为首先是修改后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在新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使用原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具体案件事实为:2013年10月24日,人保财险向原中国保监会申请备案《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3年12月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2018年4月26日,人保财险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备案《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2019年1月24日,该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
危机公关: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保险单均显示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保险单(电子保单)》,投保单所附条款均为2013年备案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违法行为二: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
人保财险违法行为的第二项为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据银保监会指出,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业务,人保财险均直接采用该集团推送的“保险费率数据”对单一客户进行承保,但该集团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与人保财险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规则不同。人保财险未严格按照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核定单一保单的保费。
违法行为三: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
人保财险违法行为的第三项为未严格执行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据银保监会调查显示,在人保财险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备案条款中,均有“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人保财险在与某集团合作中,根据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电子保单的生成,需要外部(含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才会在系统中生成相应正式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
同时,人保财险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将电子保单的下载链接返回给该集团;自2019年9月起,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可在某APP“借款详情”中查看保费金额、电子保单等信息。该集团在与人保财险的业务合作中,仅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提供业务推荐服务,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财险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上述事实,有保险产品条款、公司说明、任职文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 对分管领导、直接负责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时任人保财险副总经理吴建林,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分管领导,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同时,时任人保财险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倪宏,作为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银保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人保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分别对吴建林、倪宏警告并罚款10万元。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同时,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保险条款和费率新规将自今年10月1日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上周银保监会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人保财险这一剂罚单正逢风口浪尖,银保监会或正对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等方面加强监管。
上述《办法》规定,财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办法》强调,财产保险公司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提交书面检查,并可责令公司作出问责处理。
据多位业内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总体上看《办法》对保险公司产品的要求更高,对总部产品设计部门影响较大,因为产品设计职能主要在总部。《办法》对产品的设计、费率的厘定、保险保障的适用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此次规定对产品的开发、管理、流程等也增加了更多要求。”
据上述多位业内指出,“此次《办法》最明显的变化在于取消了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改成了总精算师和合规负责人负责,这两个角色在公司治理里面属于高管,现在纳入监管的严监管范围。”
“但这对消费者保护肯定很有价值,此次《办法》提及的保险费率、保障范围、价格等,对产品的监管更加严格,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非常有帮助。”上述业内人士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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